中新網宜昌1月30日電 (董曉斌 李慧)記者30日從湖北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經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準,備受社會關注的殺害宜都民警胡欽春的罪犯鄢小為,經驗明正身,于29日下午在宜昌固定刑場被執(zhí)行注射死刑。
鄢小為出生于1993年,初中文化,無業(yè),住宜都市陸城街道辦事處三江村四組。
2014年3月29日19時許,鄢小為與朋友來到宜都一家燒烤店吃飯。其間,鄢小為來到東正街某診所門前,以診所醫(yī)生對其治療牙齒的效果不好為由,持磚塊將醫(yī)生張某打傷后返回燒烤店。診所醫(yī)生隨即電話報警,宜都市公安局接警后指令陸城派出所出警。
民警胡欽春、朱太林迅速出警趕至現(xiàn)場,并傳喚鄢小為到派出所接受調查。鄢拒不接受傳喚,掏出隨身攜帶的折疊匕首與胡欽春、朱太林對峙,后伺機逃跑。胡欽春在宜紅街一巷內將鄢截住,鄢小為手持匕首暴力拒捕。胡欽春為制服鄢小為,與之進行搏斗。
在搏斗中,鄢小為持匕首朝胡的頸項部、胸腹部等身體要害部位連續(xù)猛刺七刀,隨后又用腳朝身中七刀后仍緊緊抓住鄢小為不放手的胡欽春猛踢,掙脫胡的控制后逃離現(xiàn)場。
胡欽春忍痛返回燒烤店,正在現(xiàn)場調查的民警朱太林見狀迅速將胡送往醫(yī)院搶救并請求增援,但終因傷勢過重,胡欽春搶救無效犧牲,年僅40歲。次日凌晨,鄢小為被抓獲歸案。
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鄢小為因毆打他人在受到民警傳喚時,拒不接受傳喚,并持隨身攜帶的折疊匕首對抗依法履行職務的出警民警,為逃避處罰,又將出警民警胡欽春殺害,公然對抗國家法律,其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犯罪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對其不可以從輕處罰。
2014年7月29日,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鄢小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鄢小為上訴后,湖北省高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