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guī)定
干擾、妨礙組織審查可從重處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行為的”,可以依照規(guī)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此外,第五十七條也規(guī) 定,對抗組織審查,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阻止他人揭發(fā)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包庇同案人員的、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應給予 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中國紀檢監(jiān)察報》發(fā)文稱,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的實踐充分證明,任何破紀破法者無論使出何種伎倆,都無異于“作繭自縛”、“自陷泥潭”,所 謂的膽子也只不過是自欺欺人、自我壯膽的虛幻泡影,終究逃脫不了黨紀國法的嚴懲。個別干部非但不知悔悟、配合調查、講清問題,反而心存僥幸,通過各種方式 負隅頑抗。諱疾忌醫(yī),拒不治療,結果必然是病入膏肓。
一些黨員干部沒有認真學習黨紀和國法,憑借主觀定性思維不自覺地把公檢法和紀委畫上等號,用相同的思維和方式對待兩者,沒有把自己當成組織的 人,反而把自己當成“小偷”,與組織玩“躲貓貓”。在接受調查過程中,對抗到底、死不承認,偽造篡改證據、串供翻供,耍各種伎倆和把戲。
此外,記者在人民日報微信公號發(fā)布的《對抗組織調查,罪加一等?》一文中也看到,“對抗組織調查”,對于那些已經被開除黨籍的黨員干部來說,這 是黨組織在最后一次向其敞開大門聽取匯報時他們放棄了的最后一次機會。將“對抗組織調查”寫進紀律審查的通報,意味著紀委對被調查的黨員干部的要求更高、 更嚴了,在調查時首先是把紀律放在第一位,是“用紀律的語言去描述違紀行為”的典型表現(xiàn)。至于會不會“罪加一等”,那得等移交司法機關之后,由司法機關根 據立案偵查、開庭審理等情況依法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