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廊女老板容留未成年女子賣淫,結果撞到清查經營場所的便衣民警“槍”口上。到案后,女老板對于容留賣淫的犯罪事實矢口否認。公訴機關請辦案民警出庭作證,用證據鏈鎖定犯罪事實,被告人終于當庭認罪。

  2015年11月4日14時許,武漢市公安局青山分局新溝橋街派出所兩名便衣民警清查該轄區(qū)經營場所,經過一無名發(fā)廊時,發(fā)廊內的喻某上前搭訕:“要不要進來玩玩,一次一百塊!”隨后,喻某讓一名年輕女子帶民警進入發(fā)廊,民警隨后將發(fā)廊內正進行賣淫活動的兩對男女查獲,并將涉嫌容留他人賣淫的喻某抓獲。

  喻某到案后拒不認罪,辯稱她是從2015年10月20日才開始在該發(fā)廊工作,只負責洗衣做飯,不知道發(fā)廊老板是誰,對屋內的賣淫行為并不知情。今年3月29日,青山區(qū)法院公開庭審此案?!拔抑皇莻€農村婦女,到武漢打工也只是打掃衛(wèi)生的服務員……”在法庭訊問環(huán)節(jié),被告人喻某一直哭哭啼啼,對容留賣淫的事實矢口否認。

  公訴機關請來當天抓捕喻某的周警官和王警官出庭作證。第一個民警出庭作證時,喻某仍大呼冤枉,第二個民警出庭作證時她沉默不語,公訴人又宣讀了大量書證、證人證言,這些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鎖鏈,證明喻某不僅是該發(fā)廊的負責人,還與失足女三七分成賣淫收益的事實。最終,喻某的心理防線終于崩潰。“我認罪!希望法庭能對我從輕處理……”喻某失聲痛哭。

  昨日記者獲悉,青山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容留賣淫罪判處喻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該案承辦檢察官介紹,以往會用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進行指控,司法體制改革后,該院加強了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力度,通過證人出庭指證,使證據更原始客觀地反映事物原貌,更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實。(記者 聶麗娟 通訊員 張紅澤 李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