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逃出家后求助鄰居
據陳某的母親高某的證言,案發(fā)前,陳某確實曾讓老兩口將一套房子過戶給他,老伴當時沒有同意,而陳某要求他們在一個月內給出答復。案發(fā)當天上午,她曾聽到陳某的臥室里傳出砸東西的聲音。案發(fā)當天傍晚,她與丈夫在臥室看電視時,陳某拿著刀走進了他們的房間。
對于案發(fā)當時的情況,高某描述稱,“陳某張著大嘴喊,像瘋了一樣,右手拿刀朝我們砍來”。高某稱,老伴被陳某用刀砍倒后躺在地上已經不行了,而她的頭部也被砍傷,眼睛被血擋住,她跪著往后退到客廳開門跑出去。
高某的證言顯示,她被砍傷后,從4樓一直跑到1樓,向居住在1樓的鄰居求救。1樓住戶的證言顯示,事發(fā)時,她正在家中做飯,突然一名滿臉是血的女士進來說,“救人吧,殺人啦,兒子把爹殺了,快報110”。隨后,該住戶撥打電話報警。
對于一家三口的平日關系,高某稱,陳某與父親平時很少溝通,“老伴看不起兒子,兒子平時生氣就在屋內砍柜子或門發(fā)泄”。陳某的表哥及大姨作證稱,陳某和父親之間矛盾較深,和母親關系也一般。
獲母親原諒被判處死緩
庭審中,陳某對指控事實不持異議。北京中勉律師事務所律師黃莉凌受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為陳某進行了辯護。律師認為,陳某具有人格障礙,案發(fā)前喝下含有尼古丁成分的烈酒,導致其自控能力明顯下降。而案件是由家庭矛盾引發(fā),社會危害性小。此外,第一次鑒定評定陳某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但陳某仍主動要求重新鑒定,陳某有認罪、悔罪的表現,請求從輕處罰。
案件審理期間,陳某的母親高某對兒子表示諒解,并向法院提交了書面材料。
去年7月,市二中院對此案做出了一審判決。市二中院經審理認為,陳某因家庭矛盾竟持刀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且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懲處。經查,陳某雖有人格障礙,但其作案時辨認、控制能力存在,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鑒于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罪行,其母親對其表示諒解,并結合案件具體情節(jié),最終,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陳某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并限制減刑。
陳某上訴后,北京市高院近日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追訪
律師稱兇犯家缺乏溝通
3月25日上午,黃莉凌律師接受京華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她曾于去年3月和4月份在看守所內見過兩次陳某,陳某性格內向,說起話來吞吞吐吐,但總體來說交流正常,“陳某對我說,他對做過的事情很后悔,就是判死刑的話,他也沒有意見”。
“陳某是想單獨居住,所以向父母要房”,黃莉凌稱,陳某有這樣的行為,也有可能受到家庭環(huán)境的影響。她從陳某的親戚或鄰居了解到,一家三口平時缺乏溝通,常常也會發(fā)生爭執(zhí)。而陳某的父親脾氣較急躁,有時看電視,會對著電視罵半個小時。
此外,黃莉凌還稱,在陳某的成長中,父親常常罵他。陳某的親戚曾反映,陳某父親曾在陳某上初中時,在學校當著同學的面扇其耳光,“在看守所時見到陳某,我問起他有沒有這件事,陳某回答,‘這種情況太常見了,你說的是哪一次?’”
案發(fā)房屋已經低價出售
3月23日上午9點,京華時報記者來到了位于房山區(qū)南上崗村附近某小區(qū)的案發(fā)房屋。記者多次敲門,屋內不斷傳出狗叫聲,無人應答。后經多方了解,記者得知該房屋已于2013年9月,以低于市場價賣給了新的住戶。
陳某的鄰居告訴記者,此處都是回遷房,但陳某一家并不是附近的村民,平時上下樓偶爾碰面,但沒有說過話。出事幾個月后,該房屋進行了裝修,搬進來了新的一家人。
小區(qū)內幾位住戶告訴記者,案發(fā)時,他們聽到了慘叫聲,后來還看到房屋起火。案發(fā)當晚,在現場勘查結束后,該小區(qū)物業(yè)公司的工作人員進入房間清理,用水沖刷屋內血跡。清理工作一直從晚8點持續(xù)到凌晨4點左右,血水順著樓梯流到樓下住戶房間,還曾造成一些住戶不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