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世春稅世春

  檢察日報9月26日消息,經(jīng)湖北省巴東縣檢察院立案偵查并提起公訴,9月21日,該縣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巴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原局長稅世春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10萬元;對其違法所得58.5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檢察機關指控,稅世春在擔任巴東縣委黨校常務副校長、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工程承包商譚某、陳某、鄔某共計68.5萬元(其中10萬元已上繳所在單位),為他們在工程施工現(xiàn)場協(xié)調(diào)、建設監(jiān)管、資金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稅世春在收受賄賂后,于2012年至2014年間給巴東縣幾個村支付扶貧幫扶資金9.5萬元;2014年10月21日,給其所在單位工會支付了4萬元活動費。

  偵查過程中,稅世春檢舉巴東縣原副縣長薛某(另案處理)的犯罪行為,并被查證屬實。2015年7月20日,稅世春還主動向巴東縣紀委退繳47萬余元贓款。

  法院審理認為,稅世春利用職務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稅世春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經(jīng)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xiàn);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現(xiàn);案發(fā)后主動退繳了大部分違法所得。同時,稅世春收受的賄賂款中有部分用于公務支出和社會捐贈。此外,稅世春已及時上交到所在單位的10萬元,不屬于受賄,不應計算在受賄數(shù)額內(nèi)。

  綜合以上情節(jié),一審法院依法對稅世春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