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孤案
記者調查發(fā)現(xiàn),“蔣季春案”并非孤案。2010年6月23日,鄭州海關緝私局還拘留過河南當?shù)匾幻欣詈#ɑ┑哪行?,理由是,他向境外郵寄了16枚“古錢幣”,罪名也是涉嫌走私文物。
李海說,他郵寄的“古錢幣”全是仿制的工藝品,并有足夠證據(jù)證明涉案物品并非文物。而鄭州海關緝私局三次委托河南省文物鑒定委員會,對同樣涉案物品進行鑒定,但出現(xiàn)了三種不同結果。
第一次結果是,5件“三級文物”,9件“一般文物”,2件存疑待考;第二次變成5件“三級文物”,6件“一般文物”,5件非文物;第三次結果更為離譜,鄭州海關緝私局下達給李海的《鑒定意見通知書》中,稱涉案物品16件,但鑒定意見中只有15件,其中,“三級文物”1件,“一般文物”2件,“非文物”12件。另一件則去向不明。
李海因此被羈押5個月后,在2010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審。2015年10月26日,鄭州海關緝私局又以李海涉嫌走私文物罪,向鄭州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檢方兩次將案件退回,要求補充偵查。
案件退回后,鄭州海關緝私局又重新將李海的案件移送審查起訴。
2016年3月21日,鄭州市人民檢察院下達不起訴決定書,認為該案證據(jù)不足。
“之所以不起訴,是因為鄭州海關緝私局委托了湖南一家司法鑒定機構,結果顯示涉案物品全是工藝品?!崩詈Uf,目前,他正在進行合法維權,相信法律會給他公正。
記者注意到,該案和“蔣季春案”一樣,都暴露出涉案文物的司法鑒定問題。
文物鑒定該依據(jù)誰?
河南省文物局官員吳天說,關于涉案文物鑒定的規(guī)定,最早依據(jù)的是1987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fā)的《關于辦理盜竊、盜掘、非法經(jīng)營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1987年解釋)。
其中,對涉案文物鑒定人員的認定是“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文物主管部門或者經(jīng)其指定的有條件鑒定的地區(qū)、省轄市文物主管部門組織有專門知識的人參加;需要評定文物價格的,也照此處理”。
而辦理涉案文物的鑒定或者文物價格評定,“必須有三名以上經(jīng)文物主管部門指派、經(jīng)司法機關聘請的文物鑒定人參加,鑒定人應寫出鑒定書或者評定書?!?/p>
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不少地方相繼成立了專門的文物鑒定委員會,這不僅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認定文物專門性的問題,還能有力打擊文物犯罪。吳天說,河南省文物鑒定委員會就在那時成立。
此后多年,警方都據(jù)此執(zhí)行,當時業(yè)界對涉案文物并沒司法鑒定的概念。
一直到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簡稱《決定》)。國家開始對法醫(y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鑒定等,實施司法鑒定業(yè)務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但《決定》并沒標明涉案文物如何進行司法鑒定,“所以只能靠近物證類鑒定,但物證類鑒定只包括文書鑒定、痕跡鑒定和微量鑒定,并沒提到文物?!眳翘煺f。
吳天不解的是,《決定》雖未明確提出涉案文物的司法鑒定,但從2005年開始,國內先后成立了7家具有文物司法鑒定資質的社會機構,并都拿到了司法部門頒發(fā)的《司法鑒定許可證》。
此后,非官方性質的文物司法鑒定報告,出現(xiàn)在各類案件中,但矛盾也隨之而來。最直接的矛盾是,2005年《決定》實施后,1987年解釋是否繼續(xù)有效、能否參照適用?
2010年6月,文化部政策法規(guī)司致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請予明確“1987年解釋”是否繼續(xù)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回函稱:“1987年解釋制定依據(jù)的刑法、文物保護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破壞經(jīng)濟的罪犯的決定》已修改或者廢止,對于辦理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文物鑒定問題,應當依照《決定》辦理?!?/p>
業(yè)界很多人以為,這個回函已明確了涉案文物的鑒定主體是司法鑒定機構,可現(xiàn)實仍處于模糊認識狀態(tài)。以蔣季春案為例,2008年發(fā)案時,《決定》已實施3年,但鄭州海關緝私局并沒有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涉案物品進行鑒定。
2016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2016年解釋)正式施行,這意味著,“1987年解釋”已廢止。
“2016年解釋”針對涉案文物鑒定的問題稱:“在行為人實施有關行為前,文物行政部門已對涉案文物及其等級作出認定的,可以直接對有關案件事實作出認定”。
“對案件涉及的有關文物鑒定、價值認定等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者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報告。其中,對于文物價值,也可以由有關價格認證機構作出價格認證并出具報告?!痹摗敖忉尅边€稱。
緊接著,2016年1月4日,國家文物局下發(fā)通知,確定了首批13家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其中河南省只有“國家文物出境鑒定河南站”,前述為蔣季春案做出“三級文物”鑒定的夏志峰任站長,同時,他還是河南省文物鑒定委員會副主任。
但名單中并沒有河南省文物鑒定委員會,國家文物出境鑒定河南站人員說,他們與委員會并非一家單位。
另外,在蔣季春現(xiàn)在的代理律師付建看來,“2016年解釋”仍很模糊,“如果司法鑒定結果和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機構出現(xiàn)鑒定結果差異時,辦案單位到底該依據(jù)哪個?”
吳天也認同該觀點,“這個問題是存在的,如果不解決,侵害公民權益的事情,還可能會發(fā)生?!眹椅奈锍鼍宠b定河南站人員分析說,“之所以如此尷尬,是國家文物部門和司法部門沒有協(xié)調好造成的?!?/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