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3日,武漢市民王先生向新浪湖北本地消費投訴頻道(ts.hb.sina.cn)反映,他在武漢洪山區(qū)白沙洲一汽車4S店預定了一輛汽車,因對價格不滿意要求退定金遭到店方拒絕。
王先生稱,去年10月27日,他在吉利汽車官網看到新車上市前的提前預定優(yōu)惠活動。在網上下單預約后,王先生前往武漢市東瑞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簽訂購車協(xié)議。
王先生提供的購車協(xié)議顯示,雙方約定,“新車上市后,對價格不滿意,定金可退”。“當時就交了錢?!蓖跸壬f,協(xié)議簽訂后他在現(xiàn)場通過轉賬方式交了3000元定金。
2018年12月19日,王先生前往4S店試駕之后,認為車輛售價偏高,與其性能不匹配,便不想買這款車了,要求退回定金。
王先生說,4S店樊姓客戶經理先后給出了換價格稍便宜的中配車、提前交付的替代方案,但都被他拒絕。“徹底不想買了?!蓖跸壬Q,自己堅持要求退款,但遭4S店拒絕。他遂向工商部門進行了反映,尚未得到回復。
對此,4S店客戶經理樊先生稱,按公司規(guī)定,王先生屬違約,公司不能退款。工商部門也已到店調查處理。
新浪湖北消費投訴顧問團成員、湖北尊而光律師事務所郭純律師表示,協(xié)議中“新車上市后,對價格不滿意,定金可退”的約定有效,符合合同法。買方據此提出退款,賣方應當退還定金。
郭純說,王先生支付3000定金所要擔保的主合同,應是和4S店簽訂的汽車買賣合同,相對汽車買賣合同,定金合同是從合同。
從雙方約定“新車上市后,對價格不滿意,定金可退”的條款推斷,簽訂汽車買賣合同的重要內容“價款”沒有具體明確,汽車上市之后可能有所變動,這時候買賣雙方需就新的汽車售價進行協(xié)商。按合同法,如此一來之前的汽車買賣合同就失去效力,買方是否愿意接受變更后的約定可自主決定。
本案中王先生根據約定對價格不滿意,不愿意購買,則定金合同失去效力,定金應該返還。如王先生和4S店協(xié)商不成,可以找行政主管部門出面協(xié)調,當然也可以去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