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萬勤 通訊員楊蘭)青山一男子租下朋友房子準備開烤鴨店,但因住宅改商用房屋辦不了執(zhí)照,該男子向朋友提出拿回5000元定金,卻遭到拒絕。無奈之下,男子將朋友告上法庭。記者昨日從青山區(qū)法院獲悉,法庭認為該男子朋友不存在違約行為,駁回了該男子的訴訟請求。
50歲的男子張某準備開個連鎖的烤鴨店,朋友王某看了他微信里的小視頻和圖片后,多次說自己的門面可以租給張某做此項目。張某出于信任,于今年8月交了5000元定金給王某,沒有簽訂租賃合同,約定9月由王某交房給張某裝修時,簽訂租賃合同。8月中旬,張某去工商所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時,被告知2015年3月武漢市就有新規(guī)定,住宅改商用房屋不能經(jīng)營的項目:餐飲、卡拉OK、五金加工等等,張某的烤鴨店是生的加工成熟的,屬于餐飲類經(jīng)營,不能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以防油煙等擾民。8月26日晚,張某和朋友前去王某家要求調(diào)解,卻遭到王某的拉扯,經(jīng)110調(diào)解無效。王某不予退還5000元定金,故張某訴至法院。
王某辯稱,在張某看房時,王某就將涉案房屋系住宅改為門面房告知張某;在雙方協(xié)商一致后,張某自愿向王某交付5000元定金,并口頭約定若張某反悔不租該房屋,定金不退,若王某反悔到約定的時間不交房,雙倍返還張某,并寫下收條,雙方簽字確認。
青山區(qū)法院審理認為,張某、王某雙方對定金進行了約定,且張某實際支付了定金。因此,定金已有效設立,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法律約束力。另外,設立定金的目的在于為雙方將來簽訂正式的房屋租賃合同提供擔保,故此定金系立約定金。住宅改商用房屋不能辦理餐飲類營業(yè)執(zhí)照,系政府行為,不屬于不可抗力;張某作為經(jīng)營者,理應了解到上述情況。故張某請求判令王某返還定金5000元的訴訟請求,因王某不存在違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