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紅線不能踩?
案例四十五:明知故犯 錯而不改 頂風操辦生日宴
2016年8月11日,A縣紀委接到群眾舉報,反映縣直某單位黨組副書記、副局長尹某某在酒店大肆操辦生日宴??h紀委工作人員趕到現(xiàn)場后發(fā)現(xiàn),尹某某為慶祝自己36歲生日,午餐在酒店置辦酒席10桌,除親戚外,還邀請朋友、同事及個體老板等非親戚關系人員參加宴席。工作人員當即現(xiàn)場取證并對尹某某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對違規(guī)操辦生日宴的行為予以糾正。當晚,尹某某明知故犯,再次擺酒席6桌,邀請朋友、同事及個體老板等非親戚關系人員參加。
經(jīng)縣紀委查實,當天尹某某共收受朋友、同事及個體老板等非親戚關系人員36人禮金10600元。
《中共湖北省紀委關于黨員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監(jiān)督檢查辦法》第四條明確規(guī)定,禁止黨員干部大辦婚喪喜慶、生日祝壽、就學出國、就業(yè)入伍、喬遷履新等事宜。禁止黨員干部利用婚喪喜慶、生日祝壽、就學出國、就業(yè)入伍、喬遷履新等名義,收受下屬以及有利害關系單位和個人的禮金禮品。
尹某某身為黨員領導干部,在受到群眾舉報、縣紀委工作人員批評制止的情況下,依然明知故犯、我行我素,特別是在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無視黨紀黨規(guī),頂風違紀大操大辦生日宴且借機收受同事及個體老板的禮金,敗壞了黨風政風,嚴重違犯了黨的廉潔紀律。根據(jù)2016年《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的規(guī)定,縣紀委研究決定并報縣委批準,給予尹某某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根據(jù)《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的規(guī)定,縣監(jiān)察局研究決定并報縣政府批準,給予尹某某行政撤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