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黃石理工學院自考辦原主任被控貪污案二審庭審終結,擇期宣判

  9月17日下午3點,黃石理工學院(湖北理工學院前身)自學考試辦公室(下稱“自考辦”)原主任彭德遲涉嫌貪污、私分國有財產罪一案在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黃石中院”)二審開庭。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彭德遲家屬處獲悉,庭審圍繞自考辦公私屬性問題、教學用書售賣是否高于市場價格及自考辦賬戶資金使用權等問題展開。辯護律師周澤、閔衛(wèi)華向法庭提交了2005年彭德遲“出資”3萬元籌建自考辦的銀行流水憑據(jù),及與自考辦關聯(lián)的民事案件的生效判決書等新證據(jù),堅持為其做無罪辯護。

  同時,檢方也向法庭提交了彭德遲在校的編制卡、學校認定自考辦為二級教學機構的會議紀要等證據(jù)。

  庭審持續(xù)五小時后,法官于當晚9點宣布審理終結,將擇期宣判。

  彭德遲照片  本文圖片均為受訪者供圖

  在民政局注冊的自考辦,十年內賬戶結余4405萬元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18年10月,黃石市下陸區(qū)檢察院指控,黃石理工學院自學考試辦公室原主任彭德遲涉嫌貪污自考辦插班生教材差價款13.82萬元,另使用自考辦資金52.84萬元為其本人和其他職工繳納個人所得稅。

  彭德遲自辯稱,起訴書將民辦教育自主辦學收入認定為公共資金,混淆了資金性質。

  澎湃新聞注意到,在案的法人證書、辦學許可證、機構代碼證等資料均顯示,自考辦系2005年在黃石市民政局登記注冊,并經黃石市教育局許可同意的民辦非企業(yè)組織。

  據(jù)彭德遲家人介紹,上個世紀90年代初,在黃石高等??茖W校任教的彭德遲就開始利用業(yè)余時間與湖北多所高校合作,開展自考辦學項目。

  2004年7月,黃石高專和黃石教育學院合并,組建黃石理工學院。據(jù)彭德遲自述,學校升格一年后,校領導找到了他,希望他能從學校另一名老師手中接過原高專自考辦的工作,以自考辦的收入彌補教學經費的不足。

  2005年,黃石理工學院自考辦在黃石市民政局登記注冊為民辦非企業(yè)組織,并從黃石市教育局取得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

  2005年12月29日,雙方簽訂為期四年的風險協(xié)議書?!秴f(xié)議書》約定,彭德遲注資成立黃石理工學院自考辦,負責每年招生和管理工作,并每年向黃石理工學院上繳收益不少于18萬元。

  關聯(lián)勞務合同糾紛中湖北理工學院的上訴理由截圖

  該協(xié)議尚未到期,2008年,黃石理工學院再次與彭德遲簽訂新的協(xié)議,加授彭德遲開展黃石理工學院繼續(xù)教育學院相關業(yè)務,約定繼教學院和自考辦每年需向學校上繳650萬元,超額部分的35%上繳黃石理工學院,其余的65%由彭德遲分配。

  彭德遲稱,成立自考辦并接管繼教學院以后,每年都超額完成學校任務。據(jù)湖北理工學院提供的一份財務表顯示,從2008年至2015年間,彭德遲累計向學校上繳1億元。

  2015年,湖北省審計廳在審計時發(fā)現(xiàn),彭德遲負責的繼教學院、自考辦結余4405萬元,存在資金安全和廉政風險,決定給予彭德遲誡勉談話處分。在該次審計之后,自考辦結余的4405萬元款項也作為公款,如數(shù)劃轉到湖北理工學院。此外,自考辦所有員工清退了除基本工資以外的其他所有收入,共計退還890萬元。

  一審被判貪污、私分國有資產,獲刑3年

  1月13日,下陸區(qū)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彭德遲截留國有財產13萬多元,構成貪污罪;私分國有財產53萬多元,構成私分國有財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一審判決書顯示,下陸法院認為,自考辦申請登記內容與第三方出具的驗資報告等有關材料相互印證,可證明是由理工學院開辦;另有校方出具的干部任免文件、《目標管理協(xié)議》等書證和證人證言印證,可證明自考辦接受理工學院管理,屬國有性質。

  對于辯護人提出的自考辦與理工學院是合作經營關系的辯護意見,下陸法院認為,理工學院與自考辦連續(xù)多年簽訂《目標管理協(xié)議》,屬于國有事業(yè)單位對下屬單位的一種管理方式,對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自考辦民非登記證書

  針對教材差價款的性質,彭德遲曾在庭審中自辯稱,外包自考辦插班生教材,是出于便利學生的市場行為,差價款系用于支付訂購教材所需成本,未從中牟取利益。下陸法院認為,彭德遲將預定教材的業(yè)務交給其家庭經營的書店,主觀上為謀求個人利益,客觀上實施了采取增設中間環(huán)節(jié)的手段截留國有財產13.8萬余元,構成貪污罪。

  此外,彭德遲安排自考辦財務人員通過賬上資金為其本人及自考辦其他工作人員繳納52.84萬元個人所得稅的行為也被一審法院認定為私分國有資產。

  最終,下陸法院認定,彭德遲犯貪污和私分國有資產兩項罪名,但因其積極退交全部贓款,貪污所得已在提起公訴前退還,予以從輕處罰。

  二審堅稱無罪,關聯(lián)勞務糾紛中校方否認自考辦系國有

  彭德遲不服,提出上訴。9月17日,此案二審在黃石中院公開開庭審理。

  值得一提的是,在彭德遲案發(fā)后,曾為黃石理工學院自考辦代理招生業(yè)務的肖鵬等人,因無法拿到業(yè)績分成,將湖北理工學院告上法庭,要求償付自考辦應付的50余萬元,并在一審中獲得法院支持。

  此后,湖北理工學院提出上訴,其第一條理由就是:“自考辦與湖北理工學院沒有關系,該辦公室系2005年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其在主體上、財務上均是獨立的,因此湖北理工學院不應當承擔給付義務。”2019年12月16日,黃石中院對這起勞務合同糾紛案件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了后者的上訴請求。

  2005年,自考辦與黃石理工學院簽訂的協(xié)議書 

  彭德遲的二審辯護律師閔衛(wèi)華認為,在肖鵬案中,湖北理工學院主動否認了自考辦屬于國有的性質。此外,在湖北理工學院近20年的機構設置文件中,均無法查到自考辦這一二級單位。在本次二審開庭時,辯護人亦將此作為新證據(jù)呈交法庭。

  庭上,黃石市檢察院檢察官發(fā)表了出庭意見,檢方認為,一審法院判決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并針對辯護人觀點作出回應。檢方依據(jù)自考辦成立時時任黃石理工學院黨組書記丁某證言,認定自考辦系2005年由理工學院經研究后決定設立,并通過學院賬戶以專項資金的名義出資3萬元,且自考辦在歷年年檢中,出資額和出資人均未發(fā)生變更。

  對此,彭德遲辯護人閔衛(wèi)華表示,上述三萬元系彭德遲向理工學院借款,且在案借支單上注明有該筆資金用途,即為自學考試辦公室注冊資本金。2005年10月9日,彭德遲便用自考辦賬上收入向理工學院歸還了這三萬元借款。五天后,彭德遲又安排財務張玉珍從其個人經營的武漢理工大學黃石函授站向自考辦賬戶上轉款三萬元,以代替自考辦賬戶向理工學院償還三萬元注冊資本金。當時,張玉珍以自考辦財務的名義出具收款收據(jù),注明:“收到武漢理工大學黃石函授站人民幣30000,系付投資入股”。閔衛(wèi)華認為,自考辦注冊資本金的演變歷史,充分說明了自考辦的真實出資人為彭德遲。

  此外,出庭檢察員還指出,經在任和部分退休教職工證明,自考辦在實際管理中也作為學院二級內設機構運行,且自考辦在使用超額部分資金時必須經理工學院審批決定。檢方還向法庭提交了彭德遲在校的編制卡、學校認定自考辦為二級教學機構的會議紀要等證據(jù)。

  對此,自考辦工作人員姜翠娥告訴澎湃新聞,自考辦和繼續(xù)教育學院的銀行賬戶一直是分開的,繼續(xù)教育學院作為黃石理工的二級學院,使用學校的統(tǒng)一賬號。王青云也向澎湃新聞證實了這一說法,他同時透露,后期校方曾有想法將自考辦的賬號“收回來”,但遭到彭德遲反對,之后不了了之。他表示,自考辦與理工學院系一種內部承包合同關系,“是公是私,這些年都沒有人刻意分清過”。

  彭德遲辯護人周澤認為,無論自考辦是否為國有,重要的是當初的合同是怎么約定的、有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執(zhí)行,“就算國企內部也可以搞承包經營,也可以和單位簽訂合作協(xié)議,這些年,彭德遲和湖北理工學院簽訂了一系列的協(xié)議,現(xiàn)在協(xié)議上都有約定的東西變成了犯罪行為,難道這些協(xié)議都是白紙?”

  庭審持續(xù)五小時后,法官于當晚9點宣布審理終結,本案將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