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武漢江夏區(qū)建設局原局長李祥鳳受賄,二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
澎湃新聞記者 吳怡
1月16日,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發(fā)布關(guān)于武漢市江夏區(qū)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武漢江夏區(qū)建設局原局長李祥鳳的二審刑事裁定書。
上述判決書顯示,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李祥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前,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曾于2019年1月7日作出(2018)鄂01刑初183號刑事判決。原審判決:一、被告人李祥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二、本院暫扣的涉案贓款人民幣三百零二萬一千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三、被告人李祥鳳尚未退出的涉案贓款人民幣五十七萬元、港幣三十萬元,繼續(xù)追繳。
李祥鳳落馬前,曾是武漢市江夏區(qū)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武漢市江夏區(qū)建設局局長,于2017年9月18日被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2010年2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李祥鳳擔任武漢市江夏區(qū)建設局局長,利用主持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為湖北建廈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廈公司)、武漢市云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某公司)在武漢市江夏區(qū)建設局承接業(yè)務提供幫助,謀取利益,收受建廈公司總經(jīng)理謝某給予的人民幣共計356萬元、港幣30萬元;收受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給予的人民幣1萬元。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發(fā)布的“李祥鳳受賄二審刑事裁定書”公布了李祥鳳的犯罪細節(jié)。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李祥鳳以借款為名,先后六次接受建廈公司總經(jīng)理謝某給予的人民幣共計300萬元。李祥鳳先后將該款出借給孫某、張濤有償使用。2014年底,在接受組織函詢調(diào)查時,李祥鳳指使其妻子程某以六合春園林綠化公司的名義向謝某補打借條掩飾、隱瞞。2017年4月李祥鳳被組織調(diào)查后,程某向謝某的妻子送還人民幣302.1萬元。
另外,2013年11月,被告人李祥鳳應謝某的邀請共同赴澳門旅游,得知謝某準備在澳門進行賭博活動時,李祥鳳雖口頭表示愿意“參賭分紅”并收受謝某以賭博分紅名義給予的港幣30萬元,但實際上并未出資參賭。
2019年1月7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作出了上述判決。李祥鳳不服,提出上訴。2020年1月8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