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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名少年一起在河邊戲水,其中一名少年不幸溺水,另外兩名少年驚慌失措逃離現(xiàn)場。溺亡少年易某的父母將另兩名少年的監(jiān)護人告上法庭,要求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并索賠60多萬元。日前,此案開庭審理。

  去年6月17日中午,在湖北省孝感市澴河河邊,三個14歲上下的少年易某、劉某和李某在戲水打鬧。由于汛期未至,此時的澴河河中心浮起了許多綠 島,河水看起來也非常平靜。看似淺而平緩的河面讓三個少年放松了警惕,三人慢慢走向河中心。突然,其中一名少年易某腳下一滑,掉到了深水中,不熟水性的他 在水里拼命呼救,而另兩名少年劉某和李某由于同樣不識水性,一時間驚慌失措,繼而逃離現(xiàn)場。

  兩天之后,易某的遺體被打撈上岸。易某的父母悲痛欲絕,不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另外兩名少年李某、劉某的法定監(jiān)護人賠償喪葬費等損失共計62萬余元。

  庭審中,警方提供的證據(jù)及筆錄顯示,在易某溺水后,同行的李某和劉某因為害怕,驚慌之下離開了現(xiàn)場,在此后的兩天時間里,他們也一直在刻意隱瞞 易某溺水的實情,直到警方介入后,真相才浮出水面。因此,原告代理人認為,對于易某的死亡,李某和劉某存在一定的過錯,因李某和劉某均未成年,其父母作為 法定監(jiān)護人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被告代理人則認為,易某是此次游泳的提議人,劉某和李某只是被動參與,而且,事發(fā)時兩名被告人也盡力實施了救助,只是因為能力有限,未能施救成 功。被告代理人還提出,易某父母作為易某的監(jiān)護人,在事發(fā)一天后才開始尋找孩子,未盡到法律規(guī)定的監(jiān)護義務,應承擔本案中的主要過錯。被告代理人據(jù)此認 為,本案中,劉某和李某沒有對易某構成侵權行為,不應承擔民事責任。因案情復雜,此案未當庭宣判。(記者方歷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