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摸狗致死案”一被告緣何二審改判無罪

  2019年1月7日,在武漢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市法院工作報告披露:2018年全市法院判決9名刑事被告人“無罪”,這個數字超過去5年宣告無罪被告人數總和。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市法院在審判中如何審慎判斷刑事案件的定罪和量刑依據,做到“不枉不縱”,從而讓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為此,記者專門采訪了其中最受關注的“摸狗致死案”,還原了一名被告人從被判“有期徒刑”到改判“無罪”的過程——

  2016年2月28日,因楊某平手摸了一下狗,引來一場血案,兄弟二人雙雙被卷入命案官司,楊某平更是經歷了從“有期徒刑11年”、“有期徒刑9年”至“無罪”的命運“過山車”。

楊某平被判無罪后,親人和律師到看守所接他回家楊某平被判無罪后,親人和律師到看守所接他回家

  “摸狗”引發(fā)一起命案

  2016年2月28日下午1點左右,楊某偉兄弟二人在自家門前聊天時,楊某平摸了下經過身邊的一條狼狗,遭到該狗的主人彭某的指責。二人與彭某發(fā)生口角,彭某揚言要找人報復,楊某偉即回應“那你來打啊”。彭某離開后,楊某偉返回住所將1把單刃尖刀、1把折疊刀藏于身上。

  約10分鐘后,彭某返回,邀約的黃某等3人手持洋鎬把,跟在身后10余米。彭某手指坐在自家門口的楊某平,楊某平未予理睬。

  彭某接著走到楊某偉家門口,用拳頭擊打楊某偉面部一拳,楊某偉即持單刃尖刀刺向彭某的胸、腹部,黃某等人見狀持洋鎬把沖過去對楊某偉進行圍毆。隨后,彭某也奪過洋鎬把對楊某偉進行毆打。這時,楊某偉頭部受傷倒地,洋鎬把被打斷,彭某也因失去平衡倒地。

  楊某平見楊某偉被打倒在地,持刀沖向剛從地上站起來的彭某,朝其左胸鎖骨處捅刺一刀,楊某平捅刺第二刀時被彭某用左臂抵擋。

  彭某受傷逃離,楊某平持刀追攆并將刀扔向彭某但未擊中,刀掉落在地。黃某等人持洋鎬把追打楊某平,楊某平撿起刀邊退邊還擊,楊某偉亦持隨身攜帶的折疊刀參與還擊。

  此后,黃某等人逃離現場。彭某因失血過多于當日下午4點左右不治身亡。

  2017年2月,一審判決,認定楊某偉、楊某平二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5年和11年,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56萬元。

  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

  武漢中院于2017年6月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fā)回重審。重審期間,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撤回附帶民事訴訟,一審法院于2018年5月作出判決,認定二人構成故意傷害罪,同時認定二人均有自首情節(ji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3年和9年。

  二被告人仍不服,再次上訴。

  四大焦點鎖定一被告人無罪

  一審重審,兩次判決結果,引起了廣泛關注。正當防衛(wèi)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在鼓勵正當防衛(wèi)的正確價值取向,依法適用正當防衛(wèi)制度同時,需要考慮尊重社會公眾的樸素情感和普遍正義觀念。

  臨近歲末,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啟動了該案的審理:

  ●“那你來打啊”是不是在約架?

  武漢中院認為,彭某與楊某偉兄弟二人并不相識,突發(fā)口角,彭某揚言要找人報復時,楊某偉回應“那你來打啊”,該回應不能認定楊某偉系與彭某相約打斗。從主觀目的和客觀行為看,沒有證據證明楊某偉兄弟二人具有合謀傷害彭某的主觀故意。

  ●持刀是故意傷害,還是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楊某偉在彭某出言挑釁,并揚言報復后,準備刀具是出于防衛(wèi)目的。彭某帶人持械返回現場,楊某偉人身安全面臨現實威脅。彭某沖至楊某偉家門口首先拳擊其面部,楊某偉才持刀刺向彭某胸腹部,該行為是為了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防衛(wèi)行為。

  ●防衛(wèi)是否存在過當?

  彭某空手擊打楊某偉面部,楊某偉此時并非面臨嚴重的不法侵害,卻持刀捅刺彭某胸、腹部等要害部位。彭某要害部位多處致命刀傷系楊某偉所致,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楊某偉的防衛(wèi)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屬于防衛(wèi)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

  ●楊某平主觀上有沒有故意傷害?

  當彭某返回現場用手指向楊某平,面對挑釁,楊某平未予理會;彭某與楊某偉發(fā)生打斗時,楊某平仍未參與,說明楊某平主觀上沒有傷害彭某的故意。彭某等4人持洋鎬把圍毆楊某偉,致其頭部受傷倒地,雙方力量明顯懸殊。此時楊某平持刀刺向彭某,是為了制止楊某偉正在遭受的嚴重不法侵害,屬于正當防衛(wèi)。

  據此,武漢中院做出二審判決:撤銷原審法院的刑事判決;楊某偉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楊某平無罪。

  全年9名被告被宣告無罪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年度工作報告上稱“堅持以公正裁判樹立規(guī)則,引領社會風尚,通過依法辦案,樹立正確導向,弘揚社會正氣”。

  針對刑事訴訟,下大氣力推進關鍵證人、偵查人員、鑒定人出庭作證。對確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堅決依法予以排除。對證據不足不能認定有罪的,堅決依法宣告無罪。

  社會關注的醉酒乘客下車嘔吐墜橋案、六旬老人游泳突發(fā)疾病身亡案,武漢中級人民法院合理界定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依法駁回兩案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2018年全年,除了“摸狗”案,全市法院還對8名被告人依法宣告無罪:

  2018年1月19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康某放火罪案作出二審判決,因認定上訴人康某犯放火罪的證據不足,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康某無罪。

  2018年6月4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武漢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李某合同詐騙罪一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二名上訴人犯合同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涉案公司與其股東李某無罪……

  記者梁爽 通訊員王田甜 曾琳 劉言